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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系統管理員 點擊數:3236 發布時間:20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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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2009年12月31日
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養老保障體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按照“城鄉統籌、全民覆蓋、一視同仁、分類享受”的總體思路,制定本辦法。
一、目標要求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堅持權利、義務相統一,按照“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機制健全、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要求,建立完善多層次、多形式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
(二)基本養老保障按統籌地區分別統籌,其中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和杭州經濟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為一個統籌地區(以下簡稱主城區),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各自為統籌地區。
(三)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級行政區域基本養老保障工作的領導,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多渠道籌集保障所需資金,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各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障工作。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基本養老保障的具體事務。
各區、縣(市)財政、人事、地稅、公安、審計、工商、國土資源、民政、教育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基本養老保障工作。
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杭州市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下同)應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杭州市法定勞動年齡內的農業戶籍人員可選擇參照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參加杭州市主城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10年的非杭州市主城區戶籍從業人員,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可按城鎮個體勞動者參保繳費辦法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的,允許其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繳費年限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
(五)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下稱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超過300%的,按300%核定。
(六)用人單位每月按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以下稱單位繳費基數)的1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計算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單位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
(七)城鎮個體勞動者按照繳費基數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80%確定。有條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可在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0%—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
(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按參保人員本人繳費基數的8%建立。
(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一次。
(十)參保人員自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銀行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
(十一)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應隨同轉移。
(十二)外地戶籍參保人員要求將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轉入杭州市主城區的,應按國家和省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規定辦理。
(十三)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照有關規定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標準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統一制度前的繳費年限,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2個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十四)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及其利息依法繼承,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十五)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從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和標準如下:
1、1998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并參保繳費,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新人”,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2、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參保繳費,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3、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4、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5、過渡性養老金按照本人1997年底前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統一制度前本人繳費年限再乘以1.4%計發。
6、2010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后,按“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確定。按本辦法(即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杭政〔1998〕9號文件規定的計發辦法(即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的封頂比例實行逐年封頂限制。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再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
(十六)繳費年限已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經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可退職,退職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計發與退休人員相同。
(十七)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的參保人員,不能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杭州市主城區戶籍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的,允許其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繳費年限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繳費年限符合規定條件并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享受。
(十八)企業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退休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年統籌地區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的,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足。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1、退職人員;
2、按照農民工“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征地農轉非人員“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
三、農民工“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十九)符合參加杭州市主城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各類企業中收入偏低的農民工,可自愿申請參加“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
(二十)職工個人和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確定。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5%,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12%。
(二十一)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費由地稅部門統一征收。用人單位每月按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4%申報和計算單位當月繳費額,其按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差額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農民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計算后提供給地稅部門,地稅部門按月向用人單位征收養老保險費時予以扣除。
(二十二)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5%記入。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二十三)按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的人員在參保繳費前后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其個人賬戶的記賬額與按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期間的個人賬戶記賬額累計合并計算。
(二十四)按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5年的,從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十五)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
1、1998 年1月1日以后參保繳費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A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乘以繳費系數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2、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參保繳費,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相同。
3、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
(二十六)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調整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步進行,調整標準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標準乘以繳費系數確定。
(二十七)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人員不適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低基本養老金規定,其基本養老金(含物價補貼)低于杭州市主城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杭州市主城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予以補足。
(二十八)按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允許將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繳費年限。折算后的繳費年限精確到月。
(二十九)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經折算或折算后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三十)按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時,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辦理。要求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辦理關系轉移的,可在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補足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內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差額后辦理。暫時無法轉移的,可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并不間斷計息?! ?/span>
四、征地農轉非人員“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三十一)杭州市主城區內2003年6月11日起經批準征用土地的年滿16周歲以上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可參加征地農轉非人員“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
(三十二)參保人員的年齡以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經濟)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為準計算。
(三十三)參加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的人員應一次性繳清15年的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繳費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確定,繳費比例為16%。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三十四)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建立,并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三十五)參保人員在參加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前、后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個人賬戶可累計合并計算。
(三十六)參保人員在參加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前、后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為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三十七)征地農轉非人員如原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繳費后,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本息總額可按規定折算成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三十八)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算后乘以繳費系數確定。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
(三十九)按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含物價補貼)低于410元/月的,按410元/月發給。
(四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時,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同時調整,調整標準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標準乘以繳費系數確定。
(四十一)按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辦法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后,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發放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執行。
(四十二)參加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人員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其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個體勞動者參保繳費標準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繳費年限的,可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調整基本養老金。
(四十三)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不適用提前退休的規定。
五、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四十四)杭州市市屬、區屬財政適當補助的(原稱定額補助)事業單位、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應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杭州市市屬、區屬民辦學校、國有民辦學校、幼兒園中具有杭州市主城區戶籍、符合事業單位進人條件的民辦教師可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四十五)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超過300%的,按300%核定。
(四十六)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按照其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四十七)參保單位按單位繳費基數的23%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7%繳納養老保險費。
(四十八)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退休費按國家和省、市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計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應當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隨同轉移。
六、農村居民養老保險
(五十)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土農民生活保障的人員可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
(五十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0%確定,杭州市主城區個人繳費比例為12%,財政補貼比例為8%。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公布前,按上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確定。
持《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比例為5%,財政補貼比例為15%。
杭州市主城區財政補貼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繳費基數的19%建立,個人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不足部分從財政補貼費用中劃入。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給予參保人員適當補助。集體補助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給予參保人員本人,參保繳費后,計入個人繳費部分。
(五十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費可按月、季、半年或1年繳納,但當年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費應在年底前繳清,繳費標準按辦理申報繳費時的繳費標準執行。
(五十三)參保人員繳費至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繼續繳費,直至滿15年。
(五十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參保人員的公民身份證號碼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記賬利率每年計息一次。
(五十五)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總額依法繼承。參保人員戶籍遷出統籌地區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總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財政補貼部分劃入統籌基金。
(五十六)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養老金自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發放,直至死亡。
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
(五十七)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經本人申請,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總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財政補貼部分劃入統籌基金。
(五十八)養老金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結合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
(五十九)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個人賬戶本息總額(含財政補貼劃入部分)可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個體勞動者參保繳費標準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按折算時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基數和規定比例建立。
(六十)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后,可將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的本息總額折算為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折算公式為:折算后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已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本息總額÷(折算時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農村居民月人均純收入×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比例)。
折算后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財政按參保人員同等標準給予補貼。
(六十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參加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的,可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總額(含財政補貼劃入部分)抵充為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年限的個人繳費部分??傤~抵沖有余的,余額直接記入個人賬戶,總額不足抵沖的,差額部分由本人補足。
(六十二)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允許轉移。
(六十三)在杭州市范圍內跨統籌地區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轉移;向杭州市范圍外流動的,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總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財政補貼部分劃入統籌基金,同時終止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六十四)本市非農業戶籍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可選擇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其中持《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比例為5%,財政補貼比例為15%。
七、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六十五)杭州市主城區非農業戶籍年限滿5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無養老保障的居民,可自愿參加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杭州市主城區撤村建居農轉非、征地農轉非人員,原農業戶籍(杭州市主城區)年限可視作杭州市主城區非農業戶籍年限。
(六十六)下列人員不列入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對象:
1、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2、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享受各類保障待遇人員,包括按月領取精簡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人員。
(六十七)參保人員以申請參保時的實際年齡按每月225元計算至75周歲,實際計算的應繳費年限不足3年和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一次性繳清所需費用。繳費年限在8年以上、一次性繳清費用確有困難的老年居民,可向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申請分期繳費。
(六十八)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自參保次月起按月享受。標準為每月400元,由個人繳納的費用和市財政補助構成,今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
(六十九)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標準調整后,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新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適時相應調整。
(七十)參保時為孤寡老人的免予繳費;參保時持《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人員,持證期間免予繳費,所需費用由市財政承擔。
(七十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參保人員公民身份證號碼建立個人賬戶。參保人員繳納的生活保障費全額記入個人賬戶,并按不低于銀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計息1次。
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七十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從參保人員按月享受生活保障待遇之月起,按每月225元標準扣除,個人賬戶用完后由市財政負擔。
(七十三)參保人員出現下列情況的,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余額及利息一次性退還本人或繼承人,并終止其生活保障關系:
1、戶籍遷出杭州市主城區;
2、出國出境定居;
3、死亡。
(七十四)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七十五)已享受征地農轉非人員生活補貼、“五八城遷”人員與子女生活補貼等政府規定的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參加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后,原享受的補貼待遇停止發放,不得重復享受。
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七十六)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全日制在校學生除外),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七十七)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個檔次,參保人員可根據個人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選擇繳費標準。市政府根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
政府補貼:社會統籌基金由財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杭州市主城區政府補貼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七十八)杭州市主城區參保人員個人繳費補貼標準: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5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增加10元。
持有《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或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杭州市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的參保人員,持證期間,其個人繳費按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
(七十九)參保人員參保繳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身份證號碼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資助,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八十)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杭州市區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9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繳費年限養老金月標準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繳費年限分段計發。目前暫定為:繳費5年(含5年)以下的參保人員,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按1元/年計發;繳費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參保人員,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6年起按2元/年計發;繳費11年(含11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11年起按3元/年計發。
(八十一)按本辦法規定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死亡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員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的20個月金額。
(八十二)對參保的復員退伍軍人(含制度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軍齡視同繳費,并加發優待養老金。具體按以下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
1、基礎養老金。按統一標準發給。
2、個人賬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賬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享受養老金待遇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下同)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員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員相同。
4、優待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養老金待遇的同時,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今后,該標準根據全省統一規定調整。
(八十三)養老金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退休(退職)以及《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規定的各類待遇的城鄉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本辦法施行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退休(退職)以及《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規定的各類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于補繳時當地當年的最低繳費標準,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15年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
(八十四)養老金調整機制。市政府根據省政策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適時調整杭州市主城區基礎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養老金標準。
(八十五)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本辦法施行后,對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且未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按本辦法規定參保后,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本辦法實施當年當地的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并繼續繳費,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在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時,經本人同意,可對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實行清算,終止老農保關系。
(八十六)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本辦法施行后,已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選擇轉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享受待遇。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個人賬戶儲存額財政補貼部分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重新計算。財政補貼余額劃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八十七)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本辦法施行后,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其間因就業狀況發生變化而中斷繳費的,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可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轉入時當年當地的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本辦法施行后,參加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后因就業又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可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折算繳費年限并繼續繳費。到達退休年齡時,如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養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可將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按當年當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平均繳費額折算,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八十八)與征地農轉非人員“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后因征地參加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基本養老保險,應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總額抵沖為征地農轉非人員雙低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年限的個人繳費部分??傤~抵沖有余的,余額直接記入個人賬戶,總額不足抵沖的,差額部分由本人補足。
(八十九)與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本辦法施行后,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同步調整。參保人員死亡時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要求退費的,允許清算。退費人員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九十)與其他各類老年生活補貼政策的銜接。杭州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研究制定各類生活補貼政策與本辦法的銜接。
(九十一)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可將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九、其他
(九十二)本辦法由杭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國家、省對本辦法所涉內容有新規定時,從其規定。
(九十三)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基本養老保障辦法。
(九十四)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